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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22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0-17    点击率:98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六、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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